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66號聲請人 曾華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前因不慎遺失,已向發行公司辦理掛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
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5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年5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同年9月10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雍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
書記官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