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53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吳冠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慧穎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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