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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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12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志岳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貳拾日,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4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巷弄之公開場所內,全身赤裸而為公然猥褻行為之犯罪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234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揚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基股
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08號被告甲○○男45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11樓居臺中市○區○○○○街000號1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於民國110年4月7日4時18分許,騎乘牌照號碼BS9-898號普通重型機車,至臺中市北區篤行路90巷,停妥機車後,將身上衣物全數褪去,之後全身裸露站立在篤行路90巷與原子街130巷口之公共場所內,而為公然露出生殖器之猥褻行為。嗣經行人 周韋汝 行經該處,發覺甲○○全身赤裸而立即對其錄影並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現場監視器畫面,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周韋汝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警員職務報告、牌照號碼BS9-898號普通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路口監視器錄影畫面、證人周韋汝拍攝之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檢察官黃政揚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蕭正玲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第1項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