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8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8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翊宸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3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翊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翊宸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明揭此旨。
三、受刑人因公共危險、詐欺及洗錢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如附表編號4及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原不得併合處罰。惟聲請人既係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簽名並蓋指印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足稽,則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有據。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附表編號1及2所處罰金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如附表所示,附表其餘所處之刑並未新增其他罰金刑,自無再定其應執行之刑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昱翔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另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0元)。有期徒刑5月(另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0元)。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8年4月1日107年9月3日107年10月3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08年度速偵字第1749號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30240號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01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99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日期108年4月25日110年2月2日110年8月24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案號108年度中交簡字第991號109年度金上訴字第2281號110年度金訴字第7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5月13日110年3月11日110年10月19日備註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782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164號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8號編號1及2罰金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34號裁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5000元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75號駁回抗告確定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1年7月犯罪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日108年1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9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61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日期110年9月29日111年3月29日111年3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13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49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26日111年5月3日111年5月3日備註臺中地檢察110年度執字第13978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65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265號編號1至4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受刑人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75號駁回抗告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