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簡附民字第6號原告 林森 藝術家管理委員會代理人 張建舜 被告 徐立中
吳淑芬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9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嘉年
法官張文愷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惠茹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