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13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1320號
原   告  丁小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金素源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
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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