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37號

原告 黃書薇

被告 趙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林政斌

法官黃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慧琪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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