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清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清字第3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張貴娟 代理人 洪惠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甲○○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三十日十六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5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同時終止清算程序」,消債條例第83條第1項、第85條第1項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負欠金融機構債務,於民國10
3年3月21日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法院前置調解聲請狀,向鈞院聲請債務清理調解,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即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雖提出180期、0%利率,每期還款新台幣(下同)15,603元之協商方案,然聲請人目前並無任何工作收入,僅依靠配偶殘障津貼、勞保失能補助及3名子女低收入戶補助每月合計29,590元【殘障津貼8,200元+失能補助6,990元+低收入戶補助14,400元(5,900元+5,900元+2,600元)】維生,實亦不能負擔任何還款金額致調解不成立。又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裁定准予清算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桃園縣平鎮市公所低收入戶證明書、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100年及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債務人清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收入證明切結書為證(見本院103年度消債調字第28號卷第6至11頁、第13至18頁、第110至113頁);又聲請人經本院前置調解程序而不成立,亦有調解不成立確定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前開消債調字卷第136頁)。
四、再查,聲請人於103年4月23日本院司法事務官行調解程序時已陳明:其目前沒有工作,因要照顧行動不便之婆婆,現每月可以處分所得約29,590元,分別來自其配偶 粟長生 中風後請領之殘障津貼、勞保失能補助,及3名未成年子女粟OO(OO年OO月OO日出生,17歲)、粟OO(OO年OO月OO日出生,16歲)、粟OO(OO年OO月OO日出生,10歲)之低收入戶補助,且聲請人名下亦無任何商業保險或財產等情,並有聲請人所提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在卷為證。而依聲請人目前每月可支配所得29,590元,顯已無法維持其一家五口之最低生活所需38,927元【(聲請人及其配偶部分10,244×2)+(聲請人之子女部分10,244×60%×3)=38,927,即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以100年7月起之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0,244元作為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之標準】,故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而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又聲請人名下無財產,縱令進行清算程序,因仍需支出相關清算程序費用,且參酌本件清算程序之規模,堪認聲請人之收入應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難認進行清算程序係有利於債權人及債務人,爰依首揭規定,同時終止清算程序。
五、末查,本件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後,聲請人所負之債務並非當然免除,仍應由本院斟酌消債條例第132條、第133條、第
134條及第135條等規定,決定是否准予免責,如本院最終未准聲請人免責,聲請人就其所負債務仍應負清償之責,附此敘明。
六、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同時終止清算程序之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本裁定業已於103年6月30日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