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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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30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5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首縣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之行為。二、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三、其他保護被害人事項:(一)、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二)、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30日送監執行。
,茲執行機關考核評定在監行狀,報經法務部於109年12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仍有為禁止對兒童及少年實施特定不法侵害行為或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必要,爰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3項規定,聲請付保護管束並命受刑人於假釋期間內遵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之1第2項所列第1至3款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2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之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受刑人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之前科紀錄、上開判決內容、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出獄人甲○○觀護資料一覽表、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被告戶籍謄本、公務電話紀錄、家屬接納同意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收容人犯次認定表、教誨記錄表、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治療記錄-個別治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Static-9
9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MnSOST-R等量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112條之1第3項準用同條第2項第1款至第3款,裁定如
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2年度侵訴字第74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女。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水木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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