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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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268號原告天瑞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振昌 被上訴人 梁梅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