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54號聲請人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東 代理人 陳貞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81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08年11月18日公告證明附於該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5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南都分│ 劉煜彤 │108年3月14日│16,500元│JE0000000││││限公司汎德台南分公│行││││││││司張振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