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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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家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家興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家興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林家興因竊盜等數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2年度簡字第1213號、102年度易字第614號、102年度易字第839號、102年度易字第1008號、102年度訴字第1252號、102年度易字第91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891號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數罪,已向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103年5月2日受刑人聲請書在卷可稽(見103年度執聲字第341號卷第2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有期徒刑5月,如易│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2年3月13日│102年6月13日│102年4月23日│102年6月2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速│彰化地檢102年度速│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142號│偵字第1142號│偵字第721號│偵字第1034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213│102年度簡字第1213│102年度易字第614號│102年度易字第839號││最後││號│號│││││││││││├──┼─────────┼─────────┼─────────┼─────────┤│事實審│判決│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19日│102年7月30日│102年9月30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213│102年度簡字第1213│102年度易字第614號│102年度易字第839號││確定││號│號││││├──┼─────────┼─────────┼─────────┼─────────┤│判決│判決│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2年8月20日│102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849號│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3881號│字第29號│││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編號│5│6│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4年2月│共4罪,各處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2日│102年5月23日│102年5月25日│①102年5月21日││││││②102年5月22日││││││③102年5月23日││││││④102年6月01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毒│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40號│字第5572號│字第5572號│字第5572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8│102年度上訴字第189│102年度上訴字第189│102年度上訴字第189││最後││號│1號│1號│1號│││││││││├──┼─────────┼─────────┼─────────┼─────────┤│事實審│判決│102年12月6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103年1月22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案號│102年度易字第1008│102年度上訴字第189│102年度上訴字第189│102年度上訴字第189││確定││號│1號│1號│1號││├──┼─────────┼─────────┼─────────┼─────────┤│判決│判決│102年12月31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18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205號│││字第596號├─────────────────────────────┤│││編號6至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編號│9│10│││├──────┼─────────┼─────────┼─────────┼─────────┤│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6月14日│102年5月25日│││││││││├──────┼─────────┼─────────┼─────────┼─────────┤│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彰化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8507號│字第4437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2│102年度易字第917號││││最後││號││││││││││││├──┼─────────┼─────────┼─────────┼─────────┤│事實審│判決│103年2月26日│103年3月11日│││││日期│││││├───┼──┼─────────┼─────────┼─────────┼─────────┤││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252│102年度易字第917號││││確定││號│││││├──┼─────────┼─────────┼─────────┼─────────┤│判決│判決│103年3月18日│103年4月8日│││││確定│││││││日期│││││├───┴──┼─────────┼─────────┼─────────┼─────────┤│備註│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彰化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938號│字第2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