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0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0164號債權人薩摩亞商格蘭富昇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德愉 代理人 吳晟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秀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BOMBIO,MARILENMARCINA仍受僱楊秀珍及每月或109年度、110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
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又請釋明依扣押命令所載,上開薪資於扣繳所得稅款、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勞工保險保險費等第三人因為履行公法上義務依法應從薪資債權扣減之項目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尚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度為16,009元)後,得扣押之金額為何?
三、債務人楊秀珍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0年7月2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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