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6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685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董增金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玖仟壹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董增金於民國93年8月24日向聲請人請領國
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59121元整及自民國094年11月28日自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若計收利率有逾年息百分之15者,均以年息百分之15(日息萬分之4.1)計收至清償日止。]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
記帳合計新臺幣5912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淳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孫銘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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