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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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修改捐助章程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董事長,該校為修改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乃於民國95年6月11日第11屆第8次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修改其捐助章程及董事會組織章程(修改內容及理由詳如附表),並業經教育部於95年7月26日同意備查在案等語,復提出董事會會議記錄、會議出席人員簽到表、教育部95年7月26日台技㈡字第0950108190號同意備查函文、新舊條文對照表等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修正變更財團法人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之捐助章程、董事會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與其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均無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0條、第8條第1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永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書記官劉彩華附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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