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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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貸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7號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佳宏 即 劉美花 之繼承人等人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87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6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1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