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美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零捌佰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陸仟壹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柒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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