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0號原告 謝張蝦
謝芬 謝麗桑 謝木欽 謝嘉慶共 同訴訟代理人 湛址傑 律師
高英瑋 律師被告 張建文
林濬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0年交訴字第81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許文棋法官王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雪蘭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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