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他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他字第5號被告三和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宗成功 上列被告與原告 張財福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壹元。
理由
一、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等訴訟(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就請求給付工資部分,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嗣該事件經本院107年度勞訴字第109號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60,餘由原告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8,175元,應徵收裁判費12,286元,及非財產權請求部分之裁判費3,000元,訴訟費用合計為15,286元,聲請人已繳納12,305元,是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之金額為2,981元。本件依確定判決諭知,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9,172元(15286×60%=9172),則本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2,981元即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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