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00號上訴人即原告 鄭麗雪 被上訴人即被告 袁仁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56,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31日
書記官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