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5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國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4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雄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國雄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年重訴字第2號刑事判決判處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2241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11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0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0月3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賴邦元法官陳坤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怡孜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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