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06號原告陞保環保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 律師
呂佩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陸佰肆拾捌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提起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2,45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7,648元,未據原告繳納,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全體股東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又原告應提出被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0日
書記官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