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建忠具保人蘇丁科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丁科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蘇建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偵查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蘇丁科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繳納同額現金後釋放,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附卷可稽。而上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起訴而繫屬本院,然被告於本院110年9月24日行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未到庭,迄今亦未提出其上開庭期無法到庭之正當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嗣經本院依法拘提亦拘提未獲,被告復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情,有本院傳喚被告之送達證書、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及永康分局函覆拘提報告書在卷可稽;且本院亦有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上開庭期到庭,否則將依法沒入保證金,該通知於110年9月11日合法送達等情,有命具保人督促被告到庭之送達證書、具保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是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利息均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琴媛
法官孫淑玉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