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514號原告 陳莉榆
鄭貽井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怡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參萬貳仟參佰伍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