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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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民事訴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94號原告 朱晉瑩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新竹辦事處間民事訴訟事件,原告起訴未具體載明本件被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亦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土地登記謄本及稅籍資料核算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及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聲明事項應載明具體、明確欲拆除之建物門牌號碼及欲承購鄰地範圍之地號,暨指出相對應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二)該建物若已辦理保存登記,原告應提出該建物之建物登記謄本、稅籍資料;若未辦理保存登記,則應提出該建物之稅籍資料。
(三)原告應提出新竹縣○○鎮○○段000地號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及歷年之異動索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碧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