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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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6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6463號聲請人 鄭志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朝隆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張朝隆(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依臺端所提出之本票(WG0000000)影本所示,本票簽發者為馮朝隆與聲請狀當事人欄所載之張朝隆不相符。如有誤繕當事人姓名,應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