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花蓮縣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支票附表:94年度除字第13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1│花蓮縣稅捐稽徵│台灣銀行股份有│93年9月10日│3,682元│NA0000000│94505│││處退稅專戶│限公司花蓮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