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建宏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3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建宏前犯公共危險等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8月,合計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劉建宏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6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3年度交上訴字第9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陳明富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陳武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