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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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9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9157號債權人 陳游秀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建豪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經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並於裁定確定後,撤銷已為之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定有明文。
從而,強制執行程序依債權人之聲請而開始,非經債權人預納一定必要之執行費用,執行程序即不能進行。例如查封後,不預納鑑價費、勘測費時,其鑑價拍賣等程序,即無從實施。
二、本件債權人陳游秀鳳持臺中市○○區○○○○○000○○○○○○0000號調解書正本(經本院112年度豐司核字第1643號核定)聲請執行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2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應向 林全偉 建築師事務所繳納鑑價費,上開函文業於同年月17日合法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據林全偉建築師函覆稱,債權人拒不預納上開費用,有林全偉建築師事務所民國113年1月9日(113)全建中字第AW-tc10026號函附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意旨,債權人未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致本件不動產之鑑價程序無從進行,本院自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秦啟書附表:
112年司執字129157號財產所有人:傅建豪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中區綠川三92316.000000000分之1備考2臺中市中區綠川三9-1219.000000000分之1備考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781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綠川西街115之3之1號商場、鋼骨RC造、10層樓房三層:9.32合計:9.32100000分之100備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
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