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694號原告豐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信 被告 吳芙蓉 訴訟代理人 許哲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原告於民國111年7月1日復具狀擴張聲明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2,202元本息(見本院卷第53頁),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03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2,88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3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擴張訴之聲明部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書記官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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