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13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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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39號原告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代表人 馬吉瑞 訴訟代理人 劉晉瑋 訴甕代理人 蔡世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王科翔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向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給付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如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懿淳中華民國111年11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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