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3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罪,減為拘役貳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1月30日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以96年度壢簡字第707號簡易判決判處拘役5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罪名與宣告刑,均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