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03號附民原告 楊秀鈞 附民被告 吳冠磬 附民被告 林濬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80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蔡盈貞法官洪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鸝稻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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