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1607號聲請人 李沈彩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沈勝論 於109年2月20日死亡,聲請人李沈彩鳳為被繼承人之胞姊,爰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李沈彩鳳雖於聲請狀蓋有印文,無從得知是否有陳報遺產清冊之意思表示,本院依職權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印鑑證明等文件,聲明人迄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補正通知函、回執等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陳妍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6月30日
書記官劉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