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99號再審原告 歐陽烱輝 上列再審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鹿港分行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