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邵琳娟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 律師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蔡政宏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羅苙家 債權人遠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債權)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游嘉祿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理人 陳文郁 債權人新北市萬里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練聰明 債權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羅五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次按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及第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債務人之財產僅有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價值解約金,而本院106年12月22日裁定,由債務人以等值之現金共新台幣76,009元以資清償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後依職權終結清算程序,該裁定經合法送達於全體債權人及債務人,因無異議而確定,亦有該裁定暨送達文件回證附卷可參。茲因債務人上開資產業經本院於106年12月22日製作成分配表,並將各債權人分得款項分配完結,有卷附分配表、電匯單、領款通知函附卷可證。依上開裁定即應由本院終結清算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1月2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鄭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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