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88號原告 魏文雄 訴訟代理人 李進成 律師被告 高燕卿 (即 高吳嬌 之繼承人)被告 賴正祥 (原名 賴育祥 ,即高吳嬌之繼承人)被告 高伯經 (即高吳嬌之繼承人)被告 高仲緯 (即高吳嬌之繼承人)被告 高復隆 (即高吳嬌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高燕卿、賴正祥、高伯經、高仲緯、高復隆為高吳嬌之承受訴訟人,由高燕卿、賴正祥、高伯經、高仲緯、高復隆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4年2月16日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然被告高吳嬌於104年10月25日死亡,有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本院卷二第100頁)。原告嗣於105年11月18日提出民事聲請通知聲明承受訴訟暨更正狀,聲明由被告高吳嬌之繼承人承受訴訟。又被告高吳嬌之繼承人原應為其配偶 高昭清 、長女高燕卿、次女 高燕琦 、長男高伯經、次男高仲緯、四男高復隆;然高昭清已先於高吳嬌死亡;高燕琦亦先於92年2月
7日死亡,其代位繼承人為賴正祥,且高燕卿、高伯經、高仲緯、高復隆、賴正祥均未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原告所提出高吳嬌之繼承系統表、高吳嬌之除戶謄本及各繼承人與代位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本院查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類事件跨院資料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被告高吳嬌被訴部分,應由其全體繼承人及代位繼承人承受訴訟,原告上述聲請與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第176條規定相符,於法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民事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