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34號原告 竇美華 訴訟代理人 王志中 律師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 律師
高華陽 律師 楊家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國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