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220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劉宗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零玖萬肆仟貳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劉宗義於民國93年10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95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88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334,218元正未給付,其中119,325元為本金;200,892元為利息;14,00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劉宗義於民國94年03月02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1,016,675元正未給付,(其中266,298元為本金,750,37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劉宗義於民國95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330,000元,約定分072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1,261,505元正未給付,(其中331,951元為本金,929,554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劉宗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3月24日止累計481,882元正未給付,其中132,072元為消費款;346,21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劉宗義│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88%│││119,32││月25日起││計算之利息│││5元│││││├──┼───┼─────┼──────┼──────┼───────┤│004│新臺幣│劉宗義│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2,07││月25日起││算之利息│││2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劉宗義│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66,29││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8元│││││├──┼───┼─────┼──────┼──────┼───────┤│003│新臺幣│劉宗義│自民國109年3│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331,95││月25日起││算之違約金│││1元│││││└──┴───┴─────┴──────┴──────┴───────┘※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 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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