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1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張宜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陸佰貳拾伍元,及其中壹萬玖仟柒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張宜令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一百年六月二十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19,760元;利息計算34,333元;違約金:新臺幣17,532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一百年六月二十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李俊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