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2345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胡綵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紹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