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墓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郭巾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墓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移除坐落臺南市○○區○○○段513之18、513之20、520之1、521、522之10地號土地上之墳墓,然起訴狀上未載明被告之真正年籍及住所、居所,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29日命原告於3週內補正被告之完整年籍、戶籍謄本及各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復於107年6月25日命原告於3週內補正已死亡繼承人之再轉繼承人之年籍資料,上開函文已分別於107年6月4日、6月19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至107年8月14日止,僅補正部分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年籍、戶籍謄本,被告之繼承系統表尚有缺漏,仍有多名繼承人及再轉繼承人之姓名、年籍及送達處所未明,致本院無法送達訴訟文書,有本院107年5月29日南院武民順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函暨送達證書、原告107年6月20日民事補正狀暨其檢附之附件、107年6月25日南院武民順107年度補字第277號函暨送達證書、107年7月6日民事補正狀暨其檢附之附件、民事聲請更正錯誤狀暨其檢附之附件各1份在卷可稽(見補字卷第69頁至第70頁、第79頁至第189頁、第191頁至第195頁、第197頁至第299頁、第
301頁至第367頁),自難認原告起訴有表明當事人,起訴已不合程式,經本院定期命其補正,仍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依首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7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