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裁字第37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2年裁字第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裁字第37號聲請人 林義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原名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間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16日本院101年度裁字第309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又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有所不服,除合於法定再審原因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之方法聲明不服,故不服終審法院之裁定而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者,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本件聲請人提出聲請重新審理狀對本院確定裁定聲明不服,依上說明,仍應視其為再審之聲請,依聲請再審程序調查裁判。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迄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東都法官姜素娥法官蕭惠芳法官楊惠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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