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603號債權人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謹韻 代理人 沈裕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季陵 即 林宇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二、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林季陵即林宇菁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