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1號再審原告 林蔡淑貞
蔡育麟 蔡清鄉 蔡德欽 蔡清平 再審被告 蔡明富
蔡傳家 蔡合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2年度再易字第1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2,1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凃春生
法官林綉君法官李珮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劉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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