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明光寺法定代理人 楊芷瑛 (法號: 釋如仁 )被告 彭修健
彭修淦 彭修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282,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571元。
二、附表所示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及異動索引。
三、被告彭修健、彭修淦、彭修釗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編│標的│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範圍│價額││號│(苗栗縣頭份市○○段)│(元/㎡)│(㎡)││(元以下四捨五入)│├─┼───────────┼──────┼────┼────┼─────────┤│1│505地號│25,000│85.82│1/1│2,145,500元│├─┼───────────┼──────┼────┼────┼─────────┤│2│506地號│25,000│42.75│1/1│1,068,750元│├─┼───────────┼──────┼────┼────┼─────────┤│3│507地號│25,000│2.72│1/1│68,000元│├─┴───────────┴──────┴────┴────┼─────────┤│合計│3,28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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