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06號原告 温春宏 被告 蘇榮華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蔡榮澤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昱廷中華民國10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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