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30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3086號原告 潘國城 被告 單文程 被告 田若堯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起訴之法定必備程式,如有欠缺,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業已明揭其旨。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泛稱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49660號民國104年9月22日函文所附分配表,次序2所列利息應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即為新台幣(下同)125,310元、違約金75,041元應予刪除,及次序3所列利息5,148元應予刪除等語,然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敘明請求次序2所列利息應以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違約金應予剔除之原因事實,起訴程式有待補正,且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4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