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737號上訴人即被告 游麟祥
游松祿 游永福 被上訴人即原告 李迎新
王傑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87,020元(計算式:255,487+531,533=787,0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書記官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