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9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郭梁嘉福
郭梁嘉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訂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確認買賣不存在事件,對被告起訴,惟原告就起訴部分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
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3年9月9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送達證書在卷(見本院卷2頁)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存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9月16日
書記官秦富潔

更多裁判書